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筌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正 訴訟代理人 儲明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2月1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今已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年7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筌鉅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7年11月5日│90,000元│MN0000000││││儲明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