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旻慧
詹智媛黃木蘭李雁婷詹之御杜致葦 杜冠瑩 詹清圓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選偵字第3號、第14號、107年度選偵字第113號、107年度選偵字第
156號、107年度偵字第6773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選偵字第26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卓旻慧、詹智媛、黃木蘭、李雁婷、詹之御、詹清圓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各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貳年。
杜致葦、杜冠瑩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參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各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旻慧、詹智媛、黃木蘭、李雁婷、詹之御、詹清圓、杜致葦、杜冠瑩等人(下稱被告卓旻慧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卓旻慧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卓旻慧等人已為認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