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繼承人)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提出其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請求之證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被告新北市政府請求賠償,暨被告新北市政府有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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