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18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