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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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6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