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