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靜茹 被告 陳彥昇 上列被告陳彥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