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 劉文連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葉蕙瑩 被告 吳文龍
吳文宗 陳加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 律師追加被告 吳文生
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54萬7,656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分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