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經具保人出具保證書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96年12月17日南縣永警偵字第0960023859號函附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等文件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如不繳納者,應予強制執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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