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
被   告 乙○○  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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