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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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2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中山路
2段283號前」更正為「興華一路與中山路二段283巷
口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