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賢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405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世賢(下簡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世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8次)│(共3次)│(共6次)│├────────┼─────────┼─────────┼─────────┤│犯罪日期│100年11月13日、│100年11月13日、│100年10月30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0年度偵字第│││第132號│第132號│27130號、101年度偵│││││字第188、470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4號│101年度易字第324號│101年度易字第9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8月1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4號│101年度易字第324號│101年度易字第976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2日│101年9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454號(編號1-4號│2454號(編號1-4號│11164號(編號1-4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徒刑2年8月│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犯罪日期│100年11月18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130號、101年度偵│13219號│13219號│││字第188、47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976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第19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976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第1934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10日│102年3月7日│102年3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164號(編號1-4號│3405號(編號5-6號│3405號(編號5-6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徒刑10月│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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