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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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林家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具狀之刑事聲請書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家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5月22日│新北地檢│新北│101年│101年9│新北│101年│101年10│編號1至│││制條例(施│8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8日│地院│度訴字│月25日│6曾經本│││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1662│││第1662││院以102│││品罪)│││3497號││號│││號││年度聲字│├─┼─────┼────┼───────┼────┼──┼───┼────┼──┼───┼────┤第443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5月22日│新北地檢│新北│101年│101年9│新北│101年│101年10│裁定定應│││制條例(施│4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8日│地院│度訴字│月25日│執行有期│││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1662│││第1662││徒刑3年│││品罪)│││3497號││號│││號││確定在案│││││││││││││。│├─┼─────┼────┼───────┼────┼──┼───┼────┼──┼───┼────┤││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1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臺中│101年│101年11││││制條例(施│1年││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7日│高分│度上訴│月16日││││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1499││院│字第17│││││品罪)│││3962號││號│││09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1月2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臺中│101年│101年11││││制條例(施│6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7日│高分│度上訴│月1日││││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1499││院│字第17│││││品罪)│││3962號││號│││09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7月31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101年│101年12││││制條例(施│10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3日│地院│度訴字│月13日││││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2654│││第2654│││││品罪)│││2541號││號│││號│││├─┼─────┼────┼───────┼────┼──┼───┼────┼──┼───┼────┤││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7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101年│101年12││││制條例(施│6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3日│地院│度訴字│月13日││││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2654│││第2654│││││品罪)│││2541號││號│││號│││├─┼─────┼────┼───────┼────┼──┼───┼────┼──┼───┼────┼────┤│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10月15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2│臺中│102年│102年3│編號7至│││制條例(施│11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2日│地院│度訴字│月18日│8曾經本│││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164│││第164││院以102│││品罪)│││3529號││號│││號││年度訴字│├─┼─────┼────┼───────┼────┼──┼───┼────┼──┼───┼────┤第164號││8│毒品危害制│有期徒刑│101年10月15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2│臺中│102年│102年3│判決裁定│││條例(用第│7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2日│地院│度訴字│月18日│應執行有│││二級品罪)│││毒偵字第││第164│││第164││期徒刑1││││││3529號││號│││號││年2月確│││││││││││││定。│└─┴─────┴────┴───────┴────┴──┴───┴────┴──┴───┴────┴────┘(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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