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4、5、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4、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及附表編號4、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及附表編號4、5、6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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