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犯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七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二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照原標準定之。又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