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1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收據號碼:95刑保字第39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屢經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