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及第三人 黃萬力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3月1日起至124年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萬力於94年2月28日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共2紙,並由相對人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日起至99年3月2日止,共計5年,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黃萬力自95年1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231,741元,及自95年12月2日起算之利息、自96年1月3日起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鄉○○○○段││93│建││82│43│全部│││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60│宜蘭縣冬│宜蘭縣冬│住家用鋼│第1層│第2層││││96.15│││平方│全部│││1││山鄉日新│山鄉義成│筋混凝土│47.52│48.63│││││││公尺││││││路3巷4弄│六段93地│加強磚造│││││││││││││││4號│號│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