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37號聲請人 陳顏淑真 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金融控股│093-NX-0000000-0│普通股│1│661│││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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