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訴人 尤丁祥
邱建華 黃命生 方憲政 李崇豪 林新哲 謝永福 康永富 江舜宗 林敬祥 薛金聲 吳坤 錡 謝榮昌 陳宗能 朱怡寅 吳宗任 施柏賢 吳宗元 林隆湖 何福成 林進義 王清立 郭茂源 陳松崗 上列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上訴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0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分別以附表一「應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均為被上訴人之員工,現已退休,退休日期、考勤獎金、平均工資及退休金基數詳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並已領取退休金。詎被上訴人於計算退休金數額時,以考勤獎金為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拒將考勤獎金計入平均工資,致短少給付退休金如原判決附表一、二「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然考勤獎金(即全勤獎金)係上訴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為經常性及對價性之給與,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一、二「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考勤獎金乃為鼓勵員工堅守工作崗位,減少缺勤,特於年終時對於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者給予獎勵,若有請假,則依請假事由及比例核算扣減,但遲到及早退累計次數2次(含)以下者,則不予扣減。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上訴人係於98年2月28日退休,其等於98年度(按應僅係98年2月份)未到職,亦未請假,復未遭扣考勤獎金,益徵考勤獎金非屬勞務之對價,而為恩惠性之給與。又考勤獎金係於每年1月份按上年度之考核結果核發,並非按月發放,亦非經常性給付,核其性質,非屬工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況上訴人王清立、李崇豪、陳宗能、朱怡寅、何福成及原審共同被告 吳建興 、 何正義 、 陳粵隆 、 陳淑珍 等人尚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方委員,審核退休金計算有無錯誤時,均未主張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內計算。被上訴人核發之退休金均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核可,報經前高雄縣政府核實發放,顯無短發情事。益證上訴人亦認同考勤獎金並非工資之性質。縱認考勤獎金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上訴人既係於98年2月28日退休,自應以退休當年度之考勤獎金比例為計算基礎。其等逕以97年度之考勤獎金金額為計算基礎,自有未洽。再者,被上訴人對優退之上訴人均額外加發優於勞基法規定之3個基數之平均工資,並此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判決: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及減縮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後,原審共同被告陳淑珍、 黃維民 、 洪文彬 、林正佳、 徐進賢 、 陳順從 、 楊輝藏 、 鍾銘和 、 戴良仁 、 潘時先 、 黃揚彪 、 洪瑞明 、 吳兆家 、 楊秀梅 、 楊源興 、何正義、林文吉、 陳粵龍 、 劉明璁 、 王凱新 、 姚若筠 、吳建興等22人並未提上訴,已確定在案。另上訴人除陳宗能、江舜宗未減縮其請求金額外,其餘上訴人均減縮其聲明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又此減縮部分亦確定在案)。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員工考勤管理辦法、員工薪資單、員工退休金核定表、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附卷可稽,堪予採信:
㈠上訴人原均受僱於被上訴人,現已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完畢。
上訴人之退休日期、退休金基數如原判決附表一、二(退休日期」欄、「退休金基數」欄內「被告(即被上訴人)計算」部分所示。
㈡被上訴人之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考勤獎金:
發放時間為次年1月,對年度全勤者發放1個月薪資以資獎勵,未達年度全勤者,人事組依考勤獎金扣減標準扣薪,至
1個月薪資扣完為止。」,上訴人於98年2月28日退休者,除於97年1月初領得97年度考勤獎金,並於98年3月領得98年1、2月之考勤獎金。上訴人於97年退休者,被上訴人則按上訴人退休月份,按比例發給97年度考勤獎金。
㈢被上訴人所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均未將考勤獎金列入平均
工資計算。如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即如附表一所示;而被上訴人如就符合優退條件之上訴人(即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等4人以外者)所加發3個基數退休金(如附表二所示)得以抵銷,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考勤獎金是否為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若是,被上訴人就加發之三個基數之退休金部分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㈠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
3款定有明文。故所謂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之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勞基法施行前工資之意義亦應同此認定。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屬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上訴人之員工(外籍勞工除外)皆發給全勤獎金,此在制度上已形成經常性,屬經常性之給與。以上生產獎金、全勤獎金、機器保養費三種均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依被上訴人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考勤獎
金:發放時間為次年1月份,對年度全勤者發放一個月薪資以資獎勵,未達年度全勤者,人事組依考勤獎金扣減標準扣薪,至一個月薪資扣完為止。」(見原審卷第25頁)。又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王清立等7人於98年2月28日退休,除於98年1月初領得97年度考勤獎金,並於98年3月間領得98年
1、2月之考勤獎金(即98年度全勤獎金以2/12月薪計算);另上訴人如於97年退休者,被上訴人則按上訴人退休月份,按比例發給97年度考勤獎金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主張上揭考勤獎金於實質上,本屬按月發給,而經被上訴人將之匯集於次年1月份發給者等情,堪予採信。參以被上訴人依上揭員工考勤管理辦法於98年1月發給員工之97年度考勤獎金亦稱之為「全勤獎金」等事實(見原審卷第36頁所附薪資單),則上揭獎金既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且係屬經常性給與,雖被上訴人以之名為考勤獎金,然其性質與全勤獎金無異。揆諸首開說明,是上訴人主張系爭考勤獎金係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即屬有據,應可採信。
㈢至於被上訴人雖抗辯: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王清立等7人(
下稱王清立等7人)係於98年2月28日退休,其等於98年度(按應係98年2月份)未到職,亦未請假,復未遭扣考勤獎金,足徵考勤獎金非屬勞務之對價,而為恩惠性之給與,應非屬工資云云。然依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高雄廠工環組組長 薛鴻敏 於原審到庭證稱:伊為上訴人王清立、陳松崗之主管,伊當時有替被上訴人傳達於98年2月28日退休之員工,不論98年2月份有無到公司上班,薪資照領。因為(其2人)之工作已經有重新分配(他人)了,所以2月份沒有特別需要交接的事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頁、第11頁),顯見被上訴人於99年2月份已將王清立等7人之工作重新分配他人,其7人因已無工作可作,被上訴人乃通知其7人雖於98年
2月份待退而不須上班,但仍視同已上班,此期間自不能認其7人有請假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於此期間,依比例發給考勤獎金,應仍屬王清立等7人提供勞務之對價。被上訴人前揭抗辯應屬無據,不足採信。
㈣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勞基法之規定係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因之,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係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雇主僅得給與勞工相同或優於上揭規定之基數,而不得低於上揭規定之基數。查被上訴人與部分合於優惠條件之退休員工,約定除依上揭規定計算基數外,另加計3個基數給付退休金,核此加計3個基數給付退休金之約定,乃符合勞基法之退休條件。則本件上訴人(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依此退休條件,申請經被上訴人准予加計3個基數給付退休金,自非因之對被上訴人負有債務,被上訴人就此加發之3個基數之退休金部分主張抵銷,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考勤獎金係屬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就其依與上訴人(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所訂退休條件,加計3個基數給付退休金,上訴人(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自非因之對被上訴人負有債務,被上訴人就此加發之3個基數之退休金部分主張抵銷,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如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即如附表一所示,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人就此勝訴部分,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原審就此部分,疏未詳查,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予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
2項、第3項、第4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素珍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14號附表:
附表一
┌──┬───┬─────┬───────┐│編號│上訴人│請求金額│應供擔保之金額│││姓名│(新台幣)│(新台幣)│├──┼───┼─────┼───────┤│1│尤丁祥│193590元│64000元│├──┼───┼─────┼───────┤│2│方憲政│204798元│68000元│├──┼───┼─────┼───────┤│3│王清立│222940元│74000元│├──┼───┼─────┼───────┤│4│何福成│253530元│84000元│├──┼───┼─────┼───────┤│5│林敬祥│265073元│88000元│├──┼───┼─────┼───────┤│6│林新哲│184095元│60000元│├──┼───┼─────┼───────┤│7│施柏賢│177056元│59000元│├──┼───┼─────┼───────┤│8│陳宗能│255690元│85000元│├──┼───┼─────┼───────┤│9│陳松崗│237060元│79000元│├──┼───┼─────┼───────┤│10│黃命生│212532元│70000元│├──┼───┼─────┼───────┤│11│薛金聲│260775元│86000元│├──┼───┼─────┼───────┤│12│謝永福│225423元│75000元│├──┼───┼─────┼───────┤│13│謝榮昌│181080元│60000元│├──┼───┼─────┼───────┤│14│林進義│100742元│33000元│├──┼───┼─────┼───────┤│15│郭茂源│339915元│113000元│├──┼───┼─────┼───────┤│16│ 吳坤錡 │130573元│43000元│├──┼───┼─────┼───────┤│17│康永富│213719元│71000元│├──┼───┼─────┼───────┤│18│邱建華│162772元│54000元│├──┼───┼─────┼───────┤│19│李崇豪│120413元│40000元│├──┼───┼─────┼───────┤│20│朱怡寅│212985元│70000元│├──┼───┼─────┼───────┤│21│吳宗元│74451元│24000元│├──┼───┼─────┼───────┤│22│吳宗任│107468元│35000元│├──┼───┼─────┼───────┤│23│林隆湖│108459元│36000元│├──┼───┼─────┼───────┤│24│江舜宗│329033元│110000元│└──┴───┴─────┴───────┘附表二
┌──┬───┬─────┬─────┬──────┐│編號│上訴人│退休日期│已領退休金│內含加發三個│││姓名││(新台幣)│基數退休金額││││││(新台幣)│├──┼───┼─────┼─────┼──────┤│1│尤丁祥│2009/1/31│0000000元│190854元│├──┼───┼─────┼─────┼──────┤│2│方憲政│2008/12/08│0000000元│194289元│├──┼───┼─────┼─────┼──────┤│3│王清立│2009/2/28│0000000元│204651元│├──┼───┼─────┼─────┼──────┤│4│何福成│2008/12/7│0000000元│204714元│├──┼───┼─────┼─────┼──────┤│5│林敬祥│2009/01/31│0000000元│251526元│├──┼───┼─────┼─────┼──────┤│6│林新哲│2008/11/30│0000000元│182535元│├──┼───┼─────┼─────┼──────┤│7│施柏賢│2008/12/15│0000000元│177009元│├──┼───┼─────┼─────┼──────┤│8│陳宗能│2008/5/31│0000000元│ 非優退 │├──┼───┼─────┼─────┼──────┤│9│陳松崗│2009/2/28│0000000元│195825元│├──┼───┼─────┼─────┼──────┤│10│黃命生│2008/12/10│0000000元│213936元│├──┼───┼─────┼─────┼──────┤│11│薛金聲│2008/12/31│0000000元│235143元│├──┼───┼─────┼─────┼──────┤│12│謝永福│2008/12/15│0000000元│241884元│├──┼───┼─────┼─────┼──────┤│13│謝榮昌│2008/12/15│0000000元│174636元│├──┼───┼─────┼─────┼──────┤│14│林進義│2008/12/10│0000000元│142209元│├──┼───┼─────┼─────┼──────┤│15│郭茂源│2009/2/28│0000000元│286455元│├──┼───┼─────┼─────┼──────┤│16│吳坤錡│2008/12/17│0000000元│141294元│├──┼───┼─────┼─────┼──────┤│17│康永富│2008/12/31│0000000元│225090元│├──┼───┼─────┼─────┼──────┤│18│邱建華│2009/1/31│0000000元│154029元│├──┼───┼─────┼─────┼──────┤│19│李崇豪│2008/12/10│0000000元│142701元│├──┼───┼─────┼─────┼──────┤│20│朱怡寅│2008/12/15│0000000元│196959元│├──┼───┼─────┼─────┼──────┤│21│吳宗元│2009/1/14│0000000元│131652元│├──┼───┼─────┼─────┼──────┤│22│吳宗任│2005/7/31│0000000元│非優退│├──┼───┼─────┼─────┼──────┤│23│林隆湖│2007/8/31│0000000元│非優退│├──┼───┼─────┼─────┼──────┤│24│江舜宗│2008/10/31│0000000元│非優退│└──┴───┴─────┴─────┴──────┘附表三
┌──┬───┬─────┬─────┬─────┐│編號│上訴人│請求金額│應抵銷金額│抵銷後餘額│││姓名│(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1│尤丁祥│193590元│190854元│2736元│├──┼───┼─────┼─────┼─────┤│2│方憲政│204798元│194289元│10509元│├──┼───┼─────┼─────┼─────┤│3│王清立│222940元│204651元│18289元│├──┼───┼─────┼─────┼─────┤│4│何福成│253530元│204714元│48816元│├──┼───┼─────┼─────┼─────┤│5│林敬祥│265073元│251526元│13547元│├──┼───┼─────┼─────┼─────┤│6│林新哲│184095元│182535元│1560元│├──┼───┼─────┼─────┼─────┤│7│施柏賢│177056元│177009元│47元│├──┼───┼─────┼─────┼─────┤│8│陳宗能│255690元│0元│255690元│├──┼───┼─────┼─────┼─────┤│9│陳松崗│237060元│195825元│41235元│├──┼───┼─────┼─────┼─────┤│10│黃命生│212532元│213936元│0元│├──┼───┼─────┼─────┼─────┤│11│薛金聲│260775元│235143元│25632元│├──┼───┼─────┼─────┼─────┤│12│謝永福│225423元│241884元│0元│├──┼───┼─────┼─────┼─────┤│13│謝榮昌│181080元│174636元│6444元│├──┼───┼─────┼─────┼─────┤│14│林進義│100742元│142209元│0元│├──┼───┼─────┼─────┼─────┤│15│郭茂源│339915元│286455元│53460元│├──┼───┼─────┼─────┼─────┤│16│吳坤錡│130573元│141294元│0元│├──┼───┼─────┼─────┼─────┤│17│康永富│213719元│240921元│0元│├──┼───┼─────┼─────┼─────┤│18│邱建華│162772元│154029元│8743元│├──┼───┼─────┼─────┼─────┤│19│李崇豪│120413元│142701元│0元│├──┼───┼─────┼─────┼─────┤│20│朱怡寅│212985元│196959元│16026元│├──┼───┼─────┼─────┼─────┤│21│吳宗元│74451元│131652元│0元│├──┼───┼─────┼─────┼─────┤│22│吳宗任│107468元│0元│107468元│├──┼───┼─────┼─────┼─────┤│23│林隆湖│108459元│0元│108459元│├──┼───┼─────┼─────┼─────┤│24│江舜宗│329033元│0元│329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