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法定代理人  李秋英
被   告  戴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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