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