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丙○○(另被訴恐嚇罪,經原審判處拘役59日確定)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南投縣竹山鎮桂林里中正巷110號或南投縣○○鄉○○路○○○號兩處,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內容,至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盧坤源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或 馮文育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嗣乙○○發現盧坤源、馮文育等人,亦收到附表一之簡訊,乃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又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足以當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為前提,此為意思要件,即欲將損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之意,倘行為人僅將事實傳播於特定少數人,而無傳播大眾之意者,要難以刑法上誹謗罪相繩。。
三、被告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其於原審固坦承傳送附表一之簡訊內容至乙○○及盧坤源所使用之上開門號手機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伊傳送給乙○○的簡訊也有傳給盧坤源,若有牽涉馮文育的事情,伊也有傳給馮文育;伊傳訊的簡訊內容都是事實,伊沒有誹謗乙○○的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乙○○係親姊妹,被告因認為告訴人乙○○之
男友盧坤源多收其旅遊團費,又認為告訴人乙○○誤會其與其弟馮文育因合作經營鳥園生意所生金錢糾紛等事,而與告訴人乙○○有所嫌隙,此情節經被告與告訴人乙○○分別供陳在卷。被告傳送附表一之簡訊內容至告訴人乙○○及盧坤源所使用之上開門號手機之事實,亦據告訴人乙○○及證人盧坤源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及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惟證人馮文育於偵查中證稱:「(有無收過丙○○傳簡訊給你,提到乙○○的事情?)有,但我沒有印象,我要看簡訊內容。(卷內簡訊內容哪些是丙○○傳給你的?)我是0000000000的電話,之前丙○○有傳給我7、8通的簡訊,我在96年11、12月間有收過『賤貨濫女人』、『小你3歲算什麼』這2通簡訊內容,其他簡訊內容我沒有辦法確定,我手機的簡訊已經刪除。(是否知道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糾紛?)部分是金錢糾紛。我聽說是團費的糾紛,後來又扯到我的事情,我不好意思出面,因為我年紀比較小」等語(見偵字第18729號偵查卷第17頁),是證人馮文育所述其收過「賤貨濫女人」、「小你3歲算什麼」之簡訊,應係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簡訊,亦即證人馮文育上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被告亦有傳送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簡訊內容予馮文育,尚無法證明被告亦有傳送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簡訊內容予馮文育。因此,被告以手機簡訊傳訊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僅在於特定之少數人而己,並非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大眾。
㈡又手機簡訊之內容,除持有者操作或提供他人觀覽外,第三
人實難知悉簡訊之內文為何;而綜觀本件卷證資料,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尚有傳送附表一所示簡訊予其他人,則被告是否有欲將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之意,並非無疑;況被告係因認為告訴人乙○○之男友盧坤源多收其旅遊團費,又認為告訴人乙○○誤會其與其弟馮文育因合作經營鳥園生意所生金錢糾紛等事,而與告訴人乙○○有所嫌隙,是其傳送上開簡訊內容,尚非無因,且其復僅係利用電話簡訊方式傳送附表一所示上開內容,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散布於眾之意圖及犯行。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上開加重誹謗犯行,檢察官亦無其他積極舉證,是經審酌本案卷內之全部證據後,認為仍不足為被告被訴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則被告被訴此部分既屬不能證明,原審因依前揭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敘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58號移送併辦部分,並未經起訴,與被告有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及前揭無罪之加重誹謗部分,即均無實質上一罪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辦,爰將此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詳如後述)。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仍執陳詞:倘被告果因認為告訴人之男友盧坤源多收旅遊團費及認為告訴人誤會與馮文育因合作鳥園生意衍生金錢糾紛,欲傳送簡訊加以解釋,所為之簡訊內容豈會與上開團費、金錢糾紛無涉,竟以上開文字謾罵、侮辱告訴人之人格、貞操,對盧坤源、馮文育等多數人傳述有關告訴人「騙錢鑽戒」、「最會編謊騙人」、「男人一個又一個不停飢不擇食」,主觀上難謂行為人無散布於眾及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意圖等語,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既以「散布於眾」為其要件,而所謂「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佈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以知悉其內容始足當之。本件被告以手機簡訊方式傳遞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其對象為特定之人,並非不特定者,是被告為與刑法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551號(原98年度偵續字第58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於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三)所示時間,在南投縣竹山鎮桂林里中正巷110號或南投縣○○鄉○○路○○○號兩處,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傳送附表三所示之簡訊內容,至乙○○(住居在臺中縣豐原市)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盧坤源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或馮文育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致乙○○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均足以毀損乙○○之名譽。而認被告此部分事實,與已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等語。經查,被告被訴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部分,經原審判處拘役59日,此部分未據提起上訴已先行確定。是被告所犯恐嚇罪部分並非上訴範圍,移送併辦意旨指被告另犯附表二恐嚇罪嫌部分,已無從併案審理。又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而予駁回,如前所述,從而併案意旨所指被告另涉犯附表二加重誹謗部分,與之即無所謂之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一併審究,應由本院移送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依法偵查。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96年10月16日晚│小妳三歲算什麼那個小妳九歲的男人妳不但騙錢鑽戒還合│││上10時46分許│拍結婚照席開二桌宴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漏載「客」││││字)妳到底有沒頭腦,他打電話給我哭訴要殺妳毀妳容是││││我這個讓妳批一文不值的丙○○求他拜託他想開點放過妳││││,如今換成我最想撕裂妳的髒嘴殺了妳我敢做敢當有說的││││事我承認沒說的話妳不要誣陷我。│├──┼───────┼─────────────────────────┤│2│96年10月16日晚│所有的事如果我冤枉妳有種可以把所有妳的男人叫來對質│││上10時48分許│,看看是妳乙○○最會編謊騙人齷齪下流無恥還是我 馮潔 ││││芳,妳做的好事還要叫家人幫妳演戲妳真有夠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真是夠行」)。│├──┼───────┼─────────────────────────┤│3│96年10月16日晚│今天如果我要害 梅芳 我就直接打電話告訴 張先 生妳齷齪的│││上10時49分許│行為背著他男人一個又一個不停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漏載「換」字)飢不擇食,到時看妳住那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誤載為「往那裡」)誰給妳生活費,還有更多骯││││髒的事要叫我說我都感覺羞恥妳不要臉我還要臉,是妳說││││姐妹情份到此希望妳永遠記住,祝福妳幸福沒得愛滋。│├──┼───────┼─────────────────────────┤│4│96年10月16日晚│三姐今天才告訴我她對文育失望對 玉君 壞印象罪魁禍首就│││上10時49分許│是妳梅芳,打電話告狀文育住妳家裡時他們倆多懶連妳去││││醫院墮胎回家還要幫他們整理吃飯的杯盤,還假惺惺交待││││不要在三姐前提文育妳真正是一個表裡不一的大壞蛋。│├──┼───────┼─────────────────────────┤│5│96年10月16日晚│我等著看你是不是下一個 陳丕光 ,梅芳叫每一個性伴侶老│││上10時50分許│公你也是其一真叫人噁心,今天她(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漏載「她」字)讓我見識什麼是無情無義這是風塵女的特││││質,未婚懷孕就跟男人跑難怪爸爸說養她最沒用對她失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讓他失望」)到極點。│├──┼───────┼─────────────────────────┤│6│96年10月16日晚│我確實告訴三姐去大陸你連二姐夫旅費一併合算的事,但│││上10時51分許│其他事我沒說就是沒說,今天梅芳罵我卑鄙下流無恥說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誤載為「無取說謊」)我真是甘拜││││下風,你已經是他不知幾個男人之一我數都數不完,現在││││都還有個開公司姓張的男人包養她,梅芳都叫我幫她圓謊││││,她憑什麼什麼資格罵我其實最髒(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漏載「髒」字)的人就是!是她(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贅││││載「。」符號)│└──┴───────┴─────────────────────────┘附表二: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96年10月18日下│笑死人我怎麼威脅妳如果妳不怕那麼簡訊妳自己拿給張先│││午2時56分許│生或兄弟姐親友看啦最好也讓 東日玉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漏載「玉」字)豪看一下,讓大家評論是妳本來││││就很賤飢不擇食男人一個一個換還是我丙○○亂講話所有││││親友心裡明白。│├──┼───────┼─────────────────────────┤│2│96年10月18日下│這些人中最大受害者是張先生當了快十年的冤大頭都不知│││午4時37分許│情,最最偉大的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就││││」字)屬盧先生囉知道妳至少百人騎也不介意這真正是男││││人中的男人,恭喜妳呀找到另一個 陳柏勳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 陳伯動 」)祝妳好運!│├──┼───────┼─────────────────────────┤│3│96年10月21日下│想陷害我差遠勒我是不想讓先生知道去找妳才被開罰的事│││午6時53分許│,回想過去妳落魄時要哥替妳做保(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漏載「保」字)哥不肯妳就詛咒哥絕子絕孫像妳這││││麼可惡的人世上沒幾個與成姐妹真丟臉難怪爸爸在世時(││││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漏載「時」字)那麼氣妳討厭││││妳!│├──┼───────┼─────────────────────────┤│4│96年10月22日下│妳(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漏載「妳」字)最好把所│││午2時13分許│有的簡訊保留給親友看,別人去做雞是身不由己而妳是為││││滿足虛榮心賤啦,這輩子(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漏││││載「輩子」字)最大的驕傲是爸爸一直誇我兄姐都可以為││││我做證,我也永忘不了爸爸哭著打電話告訴我(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漏載「我」字)妳跟別人跑養妳最沒用││││。│├──┼───────┼─────────────────────────┤│5│96年10月22日下│坦白告訴妳 劉裕益 一直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漏│││午2時14分許│載「就」字)瞧不起妳因妳生活淫亂男人一個接一個換所││││以我不敢告訴他去豐原找妳還(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漏載「還」字)被開罰也不敢告訴他去大陸連妳也夥同││││外人坑我的錢反而是妳自爆給他知,給妳面子妳不要真丟││││臉!│├──┼───────┼─────────────────────────┤│6│96年12月18日晚│改天有空我會去拜訪妳親愛盧先生那可憐的妻子,我會大│││上7時32分許│方自我介紹告訴她所有事件來龍去脈,我做事敢做敢當不││││像妳還要編一套謊言騙人。│├──┼───────┼─────────────────────────┤│7│96年12月19日下│當初我回來馮文育鳥幾乎快賣光他本來就不想養了是我再│││午2時32分許│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漏載「花」字)幾十萬買││││鳥來繁殖的,況且我在鳥園的時間比他多為什麼我錢不能││││分一半?遇禽流感將近一年所有費用都是我支出的是誰虧││││欠誰文育比誰都清楚,妳叫文育跟我算清楚請問他拿什麼││││跟我算?│├──┼───────┼─────────────────────────┤│8│96年12月19日下│鳥園永遠是他的我拿走了嗎?關於那塊地如果文育要賣我│││午2時44分許│叫他要賣給我因為那是 馮阿昌 先生做牛做馬辛苦留下來的││││我不容許別人買去,妳怎可到處造謠我回來是想霸佔鳥園││││和那塊地?(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漏載「?」符號││││)│├──┼───────┼─────────────────────────┤│9│96年12月19日下│對於文育我從未虧欠過他我問心無愧他還沒死有憑有據,│││午3時5分許│倒是妳當年落魄走頭無路時是文育拉妳一把信用卡給妳,││││有了張先生妳卻一腳把他踢開還造成他和三姐決裂關係人││││就是妳,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漏載「請」字)││││問妳在人前的裝善良會不會太虛偽,真正虧欠文育的人就││││是妳這個人人可騎的爛貨!│├──┼───────┼─────────────────────────┤│10│96年12月22日中│明明知道我有病還一直用言語刺激我告我能成功我頭剁下│││午12時53分許│來給妳當椅子坐,還有妳跟無數人做愛自拍照真不堪入目││││真不輸A片女主角,張先生拿給我看真覺太丟馮家臉,改││││天再拿給哥哥姐弟看!│││││├──┼───────┼─────────────────────────┤│11│96年12月22日中│真希望趕快接到法院通知,三姐和張先生都會出庭為我做│││午12時53分許│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