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祥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
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祥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6包(驗餘總淨重31.464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藍祥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9月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606號卷第14至15、17、33至38、80至81頁背面),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6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白色結晶塊8包(淨重14.3380公克│││基安非他命(│,取樣0.138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4│││併同包裝袋36│.1995公克)、白色結晶6包(淨重│││個)│1.1240公克,取樣0.050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0375公克)、米白色結晶││││塊16包(淨重11.6310公克,取樣0.││││129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1.5015公││││克)、褐色結晶塊6包(淨重4.7440││││公克,取樣0.054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4.6898公克),共計36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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