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明秋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5日(2次)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6日109年2月16日、109年2月24日109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56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09年度簡字第148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3次)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8日、109年11月14日、109年11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4日)110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3904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字13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