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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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如娟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
19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4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