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正二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復查,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而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新台幣183,842元,業經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且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此有分配表在卷可憑。又查,聲請人之配偶名下並無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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