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補正已於99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