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台幣3,000元,原告尚欠新台幣97,0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7,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