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於民國98年7月間犯傷害罪被訴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4號(含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乙○○(下稱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對被告除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醫療費用及減少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訴求,顯見事件尚屬繁雜,非經較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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