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盧英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盧英宗於民國89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約定分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13日止累計23,840元未給付,(其中6,256元為本金,17,5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盧英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13日止累計204,570元未給付,其中53,244元為消費款;147,7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英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256元││5月14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盧英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3,244元││5月14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