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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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罪,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33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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