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三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於不詳時間將該標的物交予其債權人拍賣,而為遷移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繳付第十四期貸款後之不詳時間將該標的物交予其債權人拍賣,而為遷移之行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
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繳納十四期之貸款
,即擅自遷移標的物,致債權人和潤公司所受有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