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