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9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宛宜 被告 周宗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4,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分期還款協議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與原告簽定分期還款協議,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1,079,000元,約定貸款期間自107年2月12日起至109年8月12日止,貸款利息按年息5%固定計算,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償付本息,倘逾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齊,尚有874,124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金額沒有爭執,但現在沒有能力還款,被告從2011年開始跟原告往來,陸續一直到近期199萬元信用額度,後來是因為卡友申請貸款,金額不超過199萬元以內,還了可以再借,不是故意不繳,是因為做生意失敗,才無法無期還款,希望可以分60期以上利息繳付,但銀行不同意,只能同意最多30期,目前不是不還款,是資金卡住,請求再與原告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還款協議申請書、分期還款協議書、電腦帳務資料等文件為證,被告對欠款金額不為爭執,但其陳述希望原告同意分期清償云云,又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此項規定,係認為法院有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24號判例參照),然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境況,且本件即係因被告未依兩造間分期還款協議履行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生之訴訟,債權人即原告亦未同意被告之請求,本院尚難逕依其請求准許分期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