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39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馮欽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