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會計憑證交與查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徐建臺 原告 柯竹欽 被告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福 被告 羅蓉 被告 吳麗蘭 被告 芮祥富 被告 吳秋英 被告 林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會計憑證交與查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茲限依民事訴訟法地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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