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9號原告 連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珮絨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並經原告母親 呂麗慈 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