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之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應補列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漏載被告丙○○,依前揭說明,並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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