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61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3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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