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邦麗梅邦文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署提出之文件,原承租人 邦文治 己於民國98年8月9日死亡,則貴署請99年至102年租金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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