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請人 洪宗義 即 宥騏 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順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8張。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請人 洪宗義 即 宥騏 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順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8張。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