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 莊吳美容 被告 吳宏懋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0,4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繳費表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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