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林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