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曾蕭濱 被告 曾瑞炘
曾有鑑 陳曾玉麗 曾清華 曾清鏡 曾昭昇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曾昭雄 被告 曾昭勝
陳曾繡琴 曾秀阮曾 李秀枝 曾俊傑 曾俊宏 曾俊男 曾淑宜 曾子龍 曾正明 曾正宗 曾麥 許建平 許維哲 許維杰 許建政 許翠君 張朔敏 林岡品 林岡俁 楊林 瓊英 林麗華 林麗娟 林秀英 林豊彥 許建國 許立德 許家維 許寶文 蕭孟立 (即 蕭曾玉鴦 之承受訴訟人) 蕭鴻成 (即蕭曾玉鴦之承受訴訟人) 蕭鴻奇 (即蕭曾玉鴦之承受訴訟人) 蕭秀霞 (即蕭曾玉鴦之承受訴訟人) 蕭秀惠 (即蕭曾玉鴦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關於原共有人 曾田振 之繼承人㈦長女: 許曾玉梅 之繼承人說明編號⒈「繼承人為長男許建平、三男許維哲及代位繼承人許維杰、許翠君、許建政等5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繼承人為長男許建平、三男許建政及代位繼承人許維杰、許翠君、許維哲等5人。」,及關於原共有人 曾田振之 繼承人㈧次女: 林曾玉桂 之繼承人說明編號⒊ 林慶澄 之死亡日期「昭和3年9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昭和13年9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關於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原共有人曾田振,其長女許曾玉梅之三男許維哲及代位繼承人許建政姓名之記載,與卷附之戶籍謄本不符,乃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其次女林曾玉桂之配偶 林玉衡 之長男林慶澄死亡日期「日治時期昭和3年9月12日」之記載,係「日治時期昭和13年9月12日」誤寫之顯然錯誤,均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