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高義芳 被告 高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玉蓮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撤銷贈與之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68,90
0元【計算式:(3,140平方公尺×100元/平方公尺)+(20,
610平方公尺×180元/平方公尺×1/2)=2,168,900元】,高於原告對被告之被繼承人 高李美麗 之債權971,06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1,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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