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96號原告 蘇慧貞 上列原告因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為請求核給失能給付事件,倘請求之數額逾4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請求之數額40萬元以下者,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茲原告全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定期命當事人補正。依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為「勞工保險局」,訴願審議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又該訴願決定係實體駁回原告所請,依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應以「勞工保險局」為被告,代表人為 羅五湖 ,原告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被告,容有誤會,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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