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王治中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光華萬嘉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由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0年10月17日以基所字第026933號收件申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而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有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千萬元。
四、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亦有明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千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
五、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