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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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招募民間合會,自任會首,第一會會期自
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98年12月5日,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
)1萬元,每月5日開標,採內標制,共36名會員,原告參加
2會。第二會每期會款2萬元,會期自97年6月15日起至98年
12月15日止,每月15日開標,共17名會員,原告參加1會,
採內標制;原告所參加之上開之會皆仍係活會尚未標得合會
金,未料被告竟於98年9月5日倒會,嗣後原告及其他合會會
員查出被告冒用活會會員名義標會,向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經鈞院99年度訴字第414號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應給付金額如下:第一會
部份被告共冒用四人名義標會,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會款56
萬元(計算方式為:(36-4-4)×1萬×2=56萬);第二會
部份被告共冒用5人名義標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會款為20
萬元(計算方式為:(17-2-5)×2萬=20萬);因之原告
被詐欺冒標領走之會款金額共計159,500元,按照本院刑事
庭99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書附表一所示,被告共向原告詐
得69,000元(計算方式為:(8700+8800+8500+8500)×2
=69,000);按照該刑事判決書附表二所示,因被告遺失標
單,以每會標金1,900元計,被告向原告共詐得90,500元(
計算方式:18100×5=90500),因之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
919,500元,經迭向被告催討未果,爰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被告乙○○於96年1月5日起自任會首,召集三個民間
互助會,各會均在被告乙○○位在嘉義縣溪口鄉美南村崙尾
96號之13住處,由被告乙○○主持開標,每次以投標金額最
高者得標(皆採內標制),並填寫標息、署名作為「標單」
投標,而被告竟多次偽造標單並偽簽「 曾茂雄 」等人之署名
及標金金額於標單,而使不知情之原告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
交付會款,而詐得款項如下:第一會部份被告共冒用四人名
義標會,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共計會款56萬元(計算方式為
:(36-4-4)×1萬×2=56萬);第二會部份被告共冒用5
人名義標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之會款為20萬元(計算方式
為:(17-2-5)×2萬=20萬);因之原告被詐欺冒標領走
之會款金額共計159,500元;又被告冒用四人、五人名義冒
標而詐得之金額為69,000元(計算方式為:第一會部分:(
8700+8800+8500+8500)×2=69,000,第二會部分:18100
×5=90500),因之總計被告應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互助會單二份,以及被告因上開冒標等犯罪經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罪刑經本院調取99年
度訴字第414號刑事案卷查明無訛,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會款給付、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9年7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勝訴之判決,係依據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