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楊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至原告醫院治療,
迄尚積欠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6,330元等情,已據原告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催繳書函、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
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
示登報費用5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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