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3號聲請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監護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家事裁定選任為監護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閱覽卷宗,並至受監護宣告人家中訪視,復完成訪視報告提出建議,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裁定酌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及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表達願以8,000元支付報酬等情,爰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以新臺幣8,000元為宜,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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